好朋友一起合伙做生意,谁知却因账目发生矛盾,结果闹了个两败俱伤。2012年7月9日,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孟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5430.18元,驳回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孟某和宋某是好朋友,二人在一起合伙做生意。不久前的一天,宋某来到孟某家中合计生意账目,算账过程中两人发生纠纷,性情冲动的孟某一怒之下,持刀将宋某头部砍伤,孟某一看宋某满脸是血,顿时清醒不少,慌忙将宋某送往医院,并拨打了报警电话。经鉴定,宋某伤情构成轻伤。
宋某出院后,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孟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6万元。
禹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孟某持刀将他人砍成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孟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孟某对宋某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应赔偿宋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5430.18元,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