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原本是许昌市区一家企业的员工,他离职之后到外地工作,不仅带走了多名技术人员,还将该企业的重要资料撕毁,给企业造成了重大损失。7月4日,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王某的行为构成了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13万元。
2000年10月至2011年3月,王某在许昌市区某企业担任重要职务期间,和该企业副总经理乔某(已判刑)等人多次密谋,准备离开该企业,到外地开办公司。2011年3月中旬,乔某和王某先后离开该企业,并带走了由王某负责招募的28名技术人员。王某在离职之前,还擅自撕毁了该企业部分重要的生产技术性资料。
乔某和王某在外地开办新的公司之后,在公司的经营过程中,王某、乔某利用其所掌握的许昌市这家企业的技术资料、客户名单、销售价格等保密性信息,生产了大量产品进行销售,共给这家企业造成经济损失550余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侵犯这家企业的商业秘密,并给企业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其行为已经构成了侵犯商业秘密罪。因王某有自首情节,遂对其从轻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