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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人雇佣充打手 致人轻伤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2-07-18 08:01:29


    为图小利,接受他人雇佣充当打手,男子最终难逃恢恢法网。2012年7月16日,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王某系禹州市人,2009年3月份的一天,王某受人雇佣伙同其他六人对章某进行殴打,致使章某骨折。经鉴定,章某伤情构成轻伤。

    案发后,王某及其亲属与被害人章某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性赔偿章某经济损失30000元,征得了章某的谅解。

    禹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受雇殴打被害人,致人轻伤,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系共同犯罪,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征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鉴于其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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