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院动态 -> 以案释法

K歌兴奋过头砸东西 男子不听劝阻还伤人

  发布时间:2012-07-26 18:59:21


    去KTV唱歌是图高兴的,可高兴过头了就容易出事,有一哥们酒后在KTV砸东西、伤人,结果搞得伤人伤己。2012年7月25日,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李某系禹州市人,年龄不大,却脾气暴躁,易冲动。2011年5月份的一天,李某酒后和朋友一起去KTV唱歌,由于兴奋的有点过了头,李某将房间内钢化玻璃茶几砸坏,服务员张某上前制止时也被李某打伤。经鉴定,张某的伤情为轻微伤,被毁财物价值400元。

    案发后,李某及其亲属与被害人和KTV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性赔偿KTV和被害人张某经济损失8500元,征得了谅解,表示不再追究李某的刑事和民事责任。

    禹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无故殴打他人,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案发后其积极赔偿被害人,征得了谅解。鉴于其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姚永丽    

文章出处:禹州市人民法院    


关闭窗口

地址:许昌市前进路中段   
邮编:461000 电话:0374--2929115  
您是第 60130596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