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酒后骑着摩托车去抢劫,岂料钱没弄到手,一人还受伤经抢救无效丢了命,两人落入法网受到了法律的制裁。2012年7月24日,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翟某有期徒刑二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二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2年4月17日凌晨1时许,翟某、张某伙同史某酒后骑摩托车行至无梁镇某村附近的公路时,趁该段路况复杂之机,拦截宋某驾驶的货车,由于宋某不开车门,翟某、张某二人持石头猛砸该车车门,并威胁司机如果不拿钱就不放车走,因宋某紧闭车门并拨打报警电话,三人未得逞。
路上,三人越想越生气,准备再选择地点“埋伏”继续拦截该车。后来三人驾驶摩托车去到禹州与新郑交界处再次拦截该车辆,由于当时三人喝的都有点高,史某不慎被一辆自北向南行驶的三轮车撞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翟某、张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禹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翟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翟某、张某均起主要作用,均为主犯,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鉴于二人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