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决书是人民法院用得最多的一种法律文书,也是一种十分重要的法律文书。它是法院在案件审理后,依据认定的事实,适用法律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即案件实体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书面结论,具有特定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为此,它必须具有完善、统一且较为固定的格式,并且在内容上要逻辑严密,说理透彻。但在现实司法实践中,由于文化素质、业务素质和写作能力等诸多因素的限制,民事判决书的质量普遍不高,主要表现在格式不完善和缺少说理性等几个方面。
首先,民事判决书的格式待完善。当前,大多基层的民事判决书还是适用的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以下简称“92样式”)中的格式,该样式首部对案件由来和审理过程的叙述过于简单,仅仅是告知了庭审方式和当事人的出庭情况,对案件审理过程交待不够,使案件缺乏透明度。为此笔者认为除上述内容外还应增写立案时间、开庭时间及次数、当事人变更情况、适用程序的变动情况、延期审理的原因、中止审理的理由等表明审判流程的内容,以向当事人和社会表明案件审判的全过程,有效表达出审判程序和法律文书制作的合法性和公开性,接受当事人和社会的监督。并以此增强案件审判的透明度,增加裁判文书的公信力,这一点对于缺席审理案件中未到庭当事人来说,更显重要。
“92样式”在格式上的另一缺陷是缺少对当事人的举证和相互质证以及法院认证的叙述。将证据认定与说理混为一谈,以致证据认定没说清,说理也没讲明白,看不出判决结果的形成过程,缺乏说服力。更令人费解的是竟然还有人公开撰文说现行基层民事判文书法律文书表达开庭的全过程、写明当事人诉讼请求和辩论意见、表述当事人的举证和质证以及法院的认证没有必要,笔者对此实在不敢苟同。
任何具有写作基本常识的人都明白,形式是内容的载体,形式都不完备,又何谈内容充实,说理透彻,又如何通过这一载体体现司法公正,彰显司法权威?如果认为以上内容当事人通过开庭已知道,上级法院通过调阅卷宗也能看明白。笔者不禁要问,难道裁判文书仅仅是给当事人和上级法院看的吗?答案是否定的,当事人和上级法院是裁判文书的主要阅读对象,但不是全部阅读对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也就是说,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是向社会公开的,同时是向社会公众展示司法公正形象的载体,进行法制教育的生动教材。社会上的任何成员都有可能成为它的受众。因此,若裁判文书的以上内容省略了,社会上的其他成员又如何看得明白,又如何进行法制宣传、彰显司法公正呢?笔者认为对当事人的举证和质证和法院对其的认证不仅要写,而且应作为民事判决书的重点大书特书,必须对当事人举证和质证的主要观点予以归纳叙述,同时对人民法院就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及其主张的采信与否和理由详加阐述,为事实的认定打下坚实的基础。同时,这也是写作的难点,它需要法官对法律和证据规则的娴熟理解和对案情的全面掌握。
法院认定事实的依据是什么呢,是当事人的诉称和辩称吗?当然不是。除一部分来自当事人对己不利的自认外,大部分来自法院所认证的当事人举证的证据,而认证的证据又来自当事人的举证和质证。有句话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可见证据在诉讼中的重要地位。因此,对当事人所举证的每一份证据采信与否的理由必须说理清晰,分析透彻,让自认为“有证据打输官司”的当事人也能输的明白,输的心服口服。并且,把证据采信与否分析清楚了,那么事实的认定也就水到渠成了。正所谓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其次,当前的民事判决书缺乏说理性。缺少对证据认定的说理在上文已有说明,在此不再赘述。而判决理由的分析虽有表述,但说理不充分、不透明、不全面的情况十分普遍,甚至是千案一面的以一句“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或不予支持)”了结,缺少深度论证。事实是如何清楚或者不清的,证据又是如何充分或者不足的,让人看了一头雾水。其缺陷主要表现在:一是说理不准,没有针对诉讼各方当事人的主张和个案的具体情况来分析说理,习惯于使用套话、空话,理由表述公式化,只有共性,没有个性,缺乏针对性;二是说理不全,当事人的诉讼主张和观点有多个,而裁判文书中只就个别理由明显充分的主张或观点予以说明,没有对全部主张的分析,回避矛盾;三是说理态度不鲜明,对当事人提出的主张和观点采信与否态度不明确,含糊其词,模棱两可,回避分歧,掩盖矛盾,支持什么,不支持什么 ,无法辨清,以避免当事人抓住把柄找麻烦。而这恰恰给当事人以把柄,你自己观点都不明确,甚至没弄明白,又何以让当事人明白呢?输者输的不明白肯定要上诉、上访,甚至缠诉,找你麻烦。反过来说,若我们在此已全面深入的“辩法析理”,把事说清,理讲透,当事人对裁判结果已心服口服,又何须“判后答疑”呢?因此,以上缺陷必须予以纠正,要对当事人的各个主张和辩解采信与否,依据证据的认证情况进行全面、充分、深入地分析,做到说理透彻,逻辑严密,让当事人赢得清清楚楚,输得明明白白,从而达到息诉服判,案结事了,教育群众遵法守法的目的。
其三,基层民事判决书的语言运用也同样需要注意。有人主张考虑到基层民事判决书的阅读对象,其应抛弃“词汇专业而隐涩”的八股式,而应简洁通俗,即通俗化。对此,笔者深表赞同。若裁判文书法言法语用得专业而高深莫测,法律知识不多的当事人看了肯定犹如雾里看花,不明就里。而应尽量避免使用高深晦涩的法言法语,因而应运用简练、利落的平民化语言,做到让普通老百姓都能看得懂,看得明白。
另外,对于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民事判决书,最高法院曾于2007年2月14日下发通知,要求在所有判项之后增加告知当事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内容。这对于督促败诉的当事人及时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很有必要。笔者认为,为进一步彰显司法权威,促使败诉的当事人及时主动履行义务,使胜诉的当事人及时获得诉讼成果,做到案结事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应在具有履行义务的民事判决书的尾部告知上诉权后,或没有即时履行完毕的民事调解书后,增加告知申请执行权,从而强化裁判文书的威慑力,破解执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