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本已被判处缓刑的少年犯,因为心存侥幸隐瞒罪行,尚处在缓刑考验期的他被发现了漏罪,最终被撤销缓刑,失去了从轻处罚的好机会。日前,鄢陵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刘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原判缓刑予以撤销,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刘某系鄢陵县大马乡人。2005年3月20日下午,17岁的刘某伙同他人在鄢陵县马坊乡三中学校附近,拦截该校学生丁某索要钱物。他们将丁某打伤后,从丁某书包内搜出现金100元逃离现场。
鄢陵县人民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被告人刘某伙同他人采用暴力手段抢劫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刘某曾因其他抢劫犯罪于2005年7月8日被该院判处有期徒期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此次刘某尚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被发现尚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因刘某系未成年犯,应当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接到判决书,刘某后悔万分地说:“要知道今天会这样,真不如上次坦白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