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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要工作调动费 依法裁定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2-08-24 14:46:59


    以调动工作之名收取他人工作调动费,后付款人工作未获调动。于是,付款人便将收款人诉至法院,要求收款人退还工作调动费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后却因收款人的行为已涉嫌刑事犯罪,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而被裁定驳回。2012年8月22日,许昌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讨要工作调动费而被裁定驳回的案件。

    2011年8月初,身为教师的贾某经人介绍结识了钱某。在聊天过程中,钱某称自己认识某领导,可以帮助贾某调到许昌市区某中学工作。后经磋商,钱某承诺能在2011年9月初之前把贾某调入许昌市区某中学,并要求贾某付给其1.2万元人民币,并为贾某出具了收条。十五天后,钱某以请客为由,又向贾某索要了6千元人民币。此后,钱某便以工作繁忙为由,一推再推,甚至换掉了手机号,不再与贾某相见。当贾某费尽周折找到钱某新的手机号后,钱某又推托生病住院,还是不肯与贾某见面。深感工作调动无望的贾某,于是便将钱某告上法庭,请求判令钱某偿还1.2万元人民币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钱某以为贾某调动工作为由,向贾某索取1.2万元人民币,并为贾某出具了收条,且收条之上明确载明“收到贾某转校前期费用壹万贰仟元正,事不办妥,如数退还”。根据现行法律规定,钱某的行为已涉嫌刑事犯罪,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贾某应向有关公安机关申请解决。遂依法裁定驳回了贾某的起诉。

    驳回起诉裁定送达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目前,该裁定已生效。

责任编辑:姚永丽    

文章出处:许昌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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