伙同多人以暴力劫取铁路改建工地上的财物,在外逃亡两年多后投案自首,受到了法律的制裁。2012年7月23日,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孙某系禹州市人,现年22岁。孙某初中毕业就辍学在家,一直不务正业,四处游荡,结交了一帮狐朋狗友,日子久了囊中自然羞涩。正逢“禹亳铁路”改建,工地上有好多改建设备,铁路又恰从孙某村北经过,孙某和几个朋友便打起了改建工地上设备的主意。
经过预谋,2010年2月12日晚,孙某伙同其他四人,去到改建工地上,将看守工地的人捆绑,抢走该工地上钻机导管18根,经物价部门鉴定,该钻机导管价值人民币12960元。案发后,孙某逃亡在外,过了两年多提心吊胆的逃亡生涯后,孙某经其家属联系后到公安局投案自首。
禹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以暴力手段劫取公私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是共同犯罪,孙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孙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