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4日,鄢陵县法院审结一起特殊婚姻纠纷案件,依法判决原告陈某与被告贺某婚姻无效。
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女)与被告贺某系姑表兄妹关系,陈某之姑系贺某之母。二人于1980年元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共生育两个子女(现均已成年)。贺某自2000年外出做生意后,二人经常分居生活,自2004年农历8月15日二人分居生活至今,贺某现下落不明。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系姑表兄妹关系,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二人结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之规定,属无效婚姻,二人的婚姻自始无效。遂依据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