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过专业培训,为亲戚免费安装“三无”无塔供水罐,谁料罐体爆炸将自己炸伤,并最终与无塔供水罐销售者、购买者共同为自己的伤害后果买单,2010年9月5日,许昌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2010年9月份的一天下午,田某在姐夫尚某家中,安装赵某处销售及改造的无塔供水罐时,罐体底部突然发生爆炸,将田某炸伤。受伤后,田某在许昌市某医院住院治疗16天,共支付了2万余元的医疗费。田某受伤住院期间,赵某曾向其支付过2000元医疗费,之后便再不付款。2011年4月,经法医鉴定,田某已构成九级伤残。
法院审理后认为,尚某从赵某处购买无塔供水罐,由田某为其安装,在安装过程中罐体发生爆炸,致田某九级伤残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赵某作为无塔供水罐的销售者,应对田某的人身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尚某在明知赵某处销售的无塔供水罐非正规厂家生产的情况下,仍予以购买并找田某安装,与赵某出售涉案无塔供水罐的行为间接结合,从而最终造成田某人身损害结果的发生,其在本案的发生过程中明显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故亦应对田某的人身损害后果承担部分的民事责任;而田某在明知涉案无塔供水罐没有任何标示,且自己未经专业培训、不具有任何安装资质的情况下,仍对该涉案无塔供水罐进行安装,进而造成自身伤害的后果,其对本案的最终发生明显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故亦应对其自身所遭受到的损害后果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因此,综合三方在本案中的过错程度,以田某、尚某分别承担本案20%的责任,赵某承担本案60%的责任为宜。在对田某的各项赔偿请求及数额进行认真核对后,遂依法最终作出:尚某、赵某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分别一次性向田某支付赔偿款10758元、32275元的判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