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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头蛇屡编借口施敲诈 五老汉悉数退赃又获刑

  发布时间:2012-09-24 15:16:54


    王守、王业、张前、张进和赵录五位老汉沆瀣一气,多次组织群众采用不合理手段阻挠许昌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科技公司)在本村建设项目的正常施工,并编造多种借口对科技公司实施敲诈。9月6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王守、王业、张前、张进四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判处被告人赵录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王守、王业、张前、张进、赵录五老汉均是许昌县某村第一村民小组的农民,五人中年龄最大的66岁,最小的60岁。2010年7月份的一天,王守等5人以科技公司占用本村第三村民小组土地的补偿款尚欠150余万元为由,组织三组70多名群众到科技公司的施工工地闹事,并采用挖沟断路、割断电缆、围攻施工人员等方式阻挠工地施工。两个多月后,科技公司结清了欠款。但王守等5人又以“要账耽误了干农活”为由向科技公司索要误工费,后经多方协调,科技公司向该村村委支付了5万元误工费。王守等5人以他们五人在索要欠款的过程中发挥了最大的作用为借口,与村干部及三组的群众大吵大闹,并最终要走了3.5万元误工费。

    看到倚老卖老、胡搅蛮缠就能轻松挣钱,王守等5人在每人分了2000元误工费后,商定继续寻找借口“赚”科技公司的钱,并把剩余的2.5万元作为活动经费,由王业保管。在随后近一年的时间内,王守等五人分别以科技公司“占地手续不完善”、“占地面积批少占多”为借口,多次到科技公司负责人程浩的办公室里纠缠,并以上访、“不给钱公司就干不成”等相威胁,向科技公司索要巨额土地损失费和误工费。“强龙不压地头蛇”,为息事宁人,也为了公司以后的健康发展,后经反复协调,程浩接受了王守等五人提出的“赔偿五人误工费等损失20万元”的无理要求,并同意先行支付17万元,剩余3万元暂由村干部王昌保管。并由王昌从中作保,只要五人不再到公司闹事,待2011年年底公司投产后,这3万元由王昌直接付给五人。

    王业将17万“损失费”领回后,五人在王守家中平分了赃款。之后,五人觉得钱“赚”太顺利、太轻松了,便经常利用晚上的时间到王守家聚会,商量进一步“赚”钱事宜。

    2011年7月初的一天上午,王守等5人一块来到程浩的办公室,以王昌可能会把钱交回公司用于建设,根本不会给他们为由,要求程浩马上要回王昌手中的3万钱支付给他们。同时,又以他们五人以前因帮村里群众要帐,浪费了很多精力和体力,需要外出旅游散心为由,向公司索要3万元差旅费。

    看到王守等五人不讲信用,愈加变本加厉,程浩找借口将五人送走后,到许昌县公安机关报了案。警方经缜密侦查,于2011年7月21日先后将王业、张前、张进抓获并刑拘。赵录和王守分别于当年7月22日、8月3日到警方投案自首。后五人退回全部赃款,并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经查,科技公司建设项目系合法项目,其占用土地的规划用途为建设用地,占用土地面积无批少占多的现象。

    案发后,王守等五人均写出悔过书,分析了本人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做了违反法律的事。在对自己行为忏悔的同时,保证以后将遵纪守法,不再作违法的事。

    后公安机关出示证明,进一步说明五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遵纪守法,表现良好。并建议司法机关酌情从轻、减轻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守、王业、张前、张进、赵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守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王业、张前、张进、赵录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守、赵录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姚永丽    

文章出处:许昌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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