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酒后在街上寻衅滋事,醉打路口执勤民警致其轻伤,最终受到了法律的惩罚。2012年9月25日,禹州市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二年。
现年25岁的王某系禹州市人。2012年4月13日晚,和朋友聚会后,王某醉眼朦胧地走在大街上,行至一路口时,对在此执勤的民警先是挑衅辱骂,随即双手抓住民警的衣襟,借着酒劲,猛地朝民警头部挥拳一击。其后,公安民警将王某强行带至派出所醒酒。
经鉴定,王某致该民警鼓膜穿孔,构成轻伤。
禹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酒后无故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征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