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某保险公司与周某、王某夫妻签订一份国寿全家福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被保险人为周某与王某。2011年2月,周某因交通事故身亡。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及保险法有关规定对周某的五名法定继承人(周某母亲、王某、周某与王某的三名子女)予以理赔。由于疏忽,保险公司未把王某列为被保险人,将本应支付五人每人9000元的理赔款,实际支付五人每人18000元。核对账目发现失误后,保险公司将五人诉至法院,请求返还45000元理赔款。
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刘成光了解到周某交通事故死亡后,由于其在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被告家人将原告的理赔款大多已赔偿了交通事故的其他受害人。加上两个孩子在上大学,家境十分困难,无力返还45000元理赔款。
经过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原告自愿放弃10000元理赔款及利息,剩余35000元理赔款五被告定于2012年11月15日返还完毕,逾期则原告放弃部分仍需返还。该案得以圆满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