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8日,鄢陵县法院马栏法庭依法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拖欠原告梁某现金8万元的好友田某被判依法承担还款义务,而讲义气从中担保的田甲、田乙依法承担了连带责任。
2007年4月份,梁某的好友田某因生意需要向梁某借款8万元,并承诺了三个月的还款期限,因数额巨大,梁某并未立即应承,得知该情况后梁某、田某好友的田甲、田乙自愿为田某担保,并为此向梁某出具了担保书各一份,梁某在田某出具欠条后将8万现金借给了田某。
谁知天有不测风云,做生意的田某很快成为生意场上的失败者,赔的血本全无,没有能力归还梁某借款的田某此时选择了外出躲避。得知情况后梁某找田甲、田乙承担还款责任。田甲、田乙此时却没了朋友义气,双双推脱,拒绝还款。无奈之下,梁某一纸诉状将田某、田甲、田乙诉至法庭。
法庭受理该案后,查清上述案件事实,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5条、206条、第210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18条之规定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