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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标注与审定公告不相符 法官秉公办案175农户获赔

  发布时间:2012-11-08 18:30:47


    近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魏北法庭成功处理一起农民群体诉讼案件,维护了农民的权益。

    法院审理查明,屈永毫等175名原告系河南省叶县的农民。2010年3月26日,平顶山夏利达公司向河南敦煌种业新科种子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购买了3000公斤标签标注为“新单29”、单包重2公斤的玉米杂交种,后零售给屈永毫等175名农民。175名原告将购买的新单29玉米种子夏播或麦垄套种植,生长发育的玉米植株进入乳熟期逐渐倒折或倒伏,造成减产。部分原告向叶县农业局事故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对原告种植的玉米倒折的原因和损失程度进行鉴定。

    鉴定结论认为,被告出售的种子发育成的玉米植株茎秆的坚韧性差、根系不发达,不抗折断及倒伏,田间现场种植的玉米植株群体,与被告种子标签上标注的特征特性、产量表现等内容不符,且被告种子标签上标注的内容与《河南省农业厅关于公布河南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第六届六次会议审定通过品种的通知》公告的新单29玉米杂交种不一致。

    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赔偿损失,被告拒不赔偿。175个农户无奈,遂向魏都区人民法院提起群体诉讼,要求河南敦煌种业新科种子有限公司、河南敦煌种业新科种子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甘肃省敦煌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夏利达农业种植有限公司赔偿减产损失。

    该院魏北法庭接手此案后,对此案高度重视,由该庭庭长亲自主审此案,制定了详细的审理方案,积极采取措施处理案件。调解优先。即在案件开庭审理前、审理后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努力化解双方矛盾,争取案结事了。虽然由于双方差距太大,没有调解成功,但175名原告看到了法官为解决此事所作出的努力,对法院的工作表示满意。

    由于该案案情复杂,法官围绕双方争议焦点即被告所售种子质量是否合格和原告玉米减产是否为天灾所致,充分指导双方当事人举证,示证,通过证据质证,使案件事实逐步得到确认。

    法院审理后认为,四被告生产、销售的新单29号种子为质量不合格产品,依法应当赔偿175名原告的减产损失,最后裁决四被告依法赔偿175名原告30余万元减产损失。175名原告得到判决后,认为区法院的判决公正、公平,有力地维护了175名农民的合法权益,对判决结果十分满意,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责任编辑:姚永丽    

文章出处:魏都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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