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襄城县法院城关法庭审理一起孩子起诉父亲的抚养费纠纷,最终判决被告张某每月支付原告小张抚养费600元。
原告小张(15岁)的母亲王某与被告张某原系夫妻关系,2010年7月,双方协议离婚,小张由母亲王某抚养,抚养费自理。且约定张某在不影响小张正常生活和学习的情况下,可以探望小张,接小张团聚。然而张某在和小张母亲离婚后,几乎把小张忘记,从未主动看过小张,且张某在和小张母亲离婚将近两年之久,对小张的态度也越来越差,张某对于小张平时的生活、学习更是不管不问,无奈之余,小张只有对其提起诉讼,要求张某每月支付自己抚养费600元,至原告能够独立生活为止。
襄城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法律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本案被告系原告之父亲,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其抚养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遂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