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院动态 -> 以案释法

缓刑期间不思过,违法收监后悔迟

  发布时间:2008-07-11 09:39:39


    日前,鄢陵县法院以罪犯郑俊超在缓刑考察期间殴打他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为由,裁定撤消对罪犯郑俊超的缓刑,依法收监执行原判刑期三年。

    2007年4月30日13时许,鄢陵县马栏镇南郑庄村村民郑俊超因琐事与本村村民郑铁旦发生撕打,并将郑铁旦打成重伤。鉴于郑俊超的家人已赔偿郑铁旦4万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同时考虑二人又是同一村的村民,从构建和谐社会出发,2007年8月14日,鄢陵县法院以郑俊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但罪犯郑俊超在缓刑考察期间不思悔改,于2008年5月30日晚11时许,酒后又将郑铁旦的嘴捅伤。执行机关鄢陵县公安局于2008年6月3日建议鄢陵县法院撤消缓刑,鄢陵县法院遂作出了上述裁定,郑俊超后悔已迟。

责任编辑:孙胜利    


关闭窗口

地址:许昌市前进路中段   
邮编:461000 电话:0374--2929115  
您是第 59222476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