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审理一起扶养纠纷案,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李某补偿原告王某5000元。
2004年9月16日,34岁的李某生活困难,收入无着落,期间遇到的比自己大30岁的同乡王某,王某觉得李某可怜,便与李某达成一份协议,李某可随自己生活,当自己干不动活后,由李某负责原告的生活费、医疗费及埋葬事宜等。协议达成后,王某不仅供李某生活所需,还为李某购买衣物、皮鞋、手机等。王某还出资让李某上技校学技能。后又为李某找对象办婚事。李某在王某家居住生活一年半后,便私自离王某而去。无奈之下,王某起诉到法院要求李某支付在自己家生活期间为其支出的生活费、购买衣服、鞋子、手机、为给被告操办婚事、学费等所支出的各种费用。
襄城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收养协议不符合《收养法》的有关规定,但协议签订后,原被告双方自愿一起生活一年多属实。期间原告为被告支付生活费、购买衣服、鞋子、手机、办理驾驶证、并为被告操办了婚事等各种费用。被告作为受益人所获得利益,依照《合同法》合同无效的规定,应依法予以返还。遂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