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1日,许昌法院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研讨会在禹州市召开,省高院民一庭综合组组长周志刚法官、徐逢凤法官应邀出席,市中院张宝生副院长、有关庭室负责人及部分法官,全市基层法院主管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有关庭室负责人及部分法官共50余人参加了研讨会,市中院民一庭庭长杨明俊主持会议。会上就许昌法院拟定的《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了与会人员的意见和建议。
长期以来,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审理中的诸多问题一直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影响了法制的统一和司法的权威,为公正及时地审理此类案件,切实保护当事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权益,许昌中院民一庭组织全市法院有关庭室负责人和资深法官,拟定《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期规范全市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标准和尺度。《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共六十二条,分别从案件受理、诉讼主体、财产保全、责任承担、赔偿范围及标准等方面做出了详细可操作性的规定。
与会人员对该意见体系的规范性、法理基础、实践意义等方面逐条进行了研讨。出席会议的省高院法官对本次研讨会的现实意义给予充分肯定,认为许昌中院组织拟定的《指导意见》对上级法院拟定此类意见很有借鉴意义,对其他法院审理此类案件也有很好的参考价值,他们会把这些具有实践意义的做法上报最高法院。
张宝生副院长最后指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有许多值得探讨的地方,他希望各基层法院在日常的司法实践中继续总结经验,拓展思路,创新做法,科学论证,并及时向中院反馈,将成熟的做法在全市法院进行推广,更好地为许昌民事审判工作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