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襄城县法院颖桥法庭审理一起校园侵权案件,最终判决被告张东赔偿原告侯怡航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共计人民币8110.29元。
被告张东是颍阳镇毛庄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2012年2月14日,幼儿园负责接送幼儿的车辆将原告接到幼儿园看护,当天是幼儿园第一天入学,未缴纳学费。原告小明当天在幼儿园玩耍时摔倒致左眼受伤。后张东将原告送往乡卫生院治疗。小明的父母得知情况赶到卫生院,又将小明送往襄城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医生诊断,原告的伤情为左眼上睑皮肤裂伤。2012年5月30日原告诉至襄城县法院颖桥法庭,要求被告张东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被告张东辩称: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理由为开学首日小明并未缴纳学费。
襄城县法院颖桥法庭审理后认为:原告小明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自我保护能力和防范潜在危险的意识。其在幼儿园入园试学期间,虽未交学费,但幼儿园对小明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原告小明在幼儿园摔倒,并造成左眼部受伤,被告幼儿园不能证明自己已尽到管理职责,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被告张东应当对原告小明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姓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