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院动态 -> 以案释法

为逃债无偿卖房给儿子 债权人申请撤销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2-11-22 17:38:08


    近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恶意逃债引发的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债务人程某为逃避债务,将房屋产权无偿卖给自己的儿子。为此,债权人丁某将程某父子告上法庭,法院审理后判决程某撤销父子买卖行为。判决生效后,程某拒不履行法院判决,2012年11月16日,丁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009年5月28日,家住许昌市魏都区的程某从丁某处借款140000元,并向丁某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后,程某一直未向丁某偿还借款。2010年1月29日,程某与其子签订了一份房产买卖契约,并于同年3月17日为自己的儿子办理了房屋产权证明。为此,丁某将程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撤销程某与其儿子签订的房产买卖契约。法院审理后认为,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被告程某在借款后不向原告偿还借款,而将其自有的房屋过户给其子,并已办理了备案登记手续,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与第三人办理虚假的房屋预售登记,侵害了丁某的合法权益,故法院判决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判决生效后,程某拒不履行该判决,丁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审查后认为,本案程某虽与第三人签有房屋买卖合同,但第三人并非上述房屋的真实购买人,而是程某为了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恶意行为。据此,法院已正式立案。

责任编辑:姚永丽    

文章出处:魏都区法院    


关闭窗口

地址:许昌市前进路中段   
邮编:461000 电话:0374--2929115  
您是第 60011642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