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浇地,同村村民之间发生争执,又升温成厮打,殴斗过程中一人将另外一人耳朵咬成轻伤。经法院审理,咬人者蒋某(女)除赔偿被害人35000元外,另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2012年4月4日,家住禹州市浅井乡的蒋某在自家地里浇地时,与同村村民田某夫妇为谁先浇地发生口角。碰巧田某夫妇的二女儿在此经过,看到父母与人吵架,就赶紧过来帮忙。随后,蒋某就与田某一家发生争吵,并厮打起来。田某夫妇用手打蒋某,田某夫妇女儿用手在蒋某脸上乱抓。蒋某看到田某一家人多势重,就在厮打中用牙咬田某二女儿的耳朵和手指,将其左耳耳廓咬掉一块。随后,村民们纷纷赶到将打架的双方拉开。经鉴定,田某夫妇的女儿左耳耳廓缺损达10%以上,经手术修复后明显变形,已构成轻伤。
禹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蒋某故意咬伤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蒋某也认识到自身的错误,主动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当庭认罪,禹州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