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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同他人多次抢劫 九年后落网获重罚

  发布时间:2012-11-28 17:37:13


    伙同他人实施多起抢劫,逃亡九年后落入法网,两男子最终受到了法律的严惩。近日,禹州市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龙某有期徒刑七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十年零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03年10月的一天,龙某、孙某伙同其他二人共谋抢劫出租车,后四人以租乘为由将一出租车司机骗至市外,持刀将出租车司机扎伤,抢劫昌河车一辆,人民币180元。该伙人驾车逃至临颍县时,因车翻弃车逃跑。经鉴定,被抢车辆价值4990元,出租车司机伤情构成轻微伤。

    没过几天,龙某、孙某与他人共谋后,以相同手法抢得人民币200元,手机一部和昌河车一辆,因路滑几人弃车逃跑。经鉴定,被抢车辆价值人民币16910元。经鉴定,出租车司机董某伤情构成轻伤。

    接二连三的不顺,并没有消减几人弄钱的热情,几人预谋后,按照分工,由孙某装作买花人和卖花的小贩搞价,同伙赵某(已判)趁机搂住小贩,用刀威胁抢走卖花小贩手机一部及现金800元。

    二人被抓获后,龙某及其亲属、孙某及其亲属分别与被害人董某达成赔偿协议,龙某一次性赔偿董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一万元,孙某一次性赔偿董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四千元,被害人董某对二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法院对二被告从轻、减轻处罚,并申请撤回对二人的附带民事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龙某、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多次劫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龙某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龙某、孙某认罪态度较好,且能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征得其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姚永丽    

文章出处:禹州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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