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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是偷来的摩托车贪图便宜而购买 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既获刑又被罚

  发布时间:2012-12-09 20:06:55


    为贪图便宜,低价从小偷手中购买摩托车,12月4日,襄城县法院审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孙佳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2年3月份,被告人孙佳在回乡途中的客车上结识了同乡李军,聊天中孙佳说自己想买一辆摩托车在城乡往返用,李军说自己刚从外地偷了一辆红色新大州本田125型摩托车问孙佳要不要,孙佳表示能否以2500元价格卖于自己,(此车价值5220元),李军同意,下车后,孙佳尾随至李军家中,交钱后将摩托车骑走,案发后摩托车已追回发还被害人。

    襄城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佳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购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孙佳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成立,应予支持。孙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姚永丽    

文章出处:襄城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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