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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骗精神病妇女再去卖钱 犯拐卖妇女罪领刑七年罚一万

  发布时间:2012-12-11 11:22:34


    12月7日,襄城县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理一起拐卖妇女案,最终,法庭判决被告人李宏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000元。

   2012年6月份,被告人李宏将一名重度精神发育迟滞妇女刘甲拐骗到自己家中,后以1500元将该妇女卖给丁营乡黄龙村村民张小同(另案处理)。

    2012年8月份,被告人李宏将患精神分裂症的妇女郑乙拐骗到自己家中,后通过范湖乡马套村村民张龙(另案处理)将该妇女以1500元卖给范湖乡庙牛洼村民牛大宝(另案处理)。

   襄城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宏以出卖为目的,拐骗、贩卖妇女,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拐卖妇女罪成立,应予支持。其当庭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姚永丽    

文章出处:襄城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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