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禹州市的徐某原为村干部,在2012年村里换届选举中落选。落选后,徐某心有不甘,以新当选的村主任金某在换届选举中有“贿选”行为并且“超生”不应当担任村主任为由向乡政府等部门进行信访,以此为要挟向金某索要钱款100万元,并暗示若金某不给其钱财会对金某人身不利。经过多次沟通,徐某将索要的钱款降低到10万元,并表示不能再降。迫于无奈,金某携带自有的5万元钱并向朋友借款5万元,在一茶馆大厅按照徐某的要求给付现金10万元。徐某收款后,表示不再上访。交款后,金某越想越气愤,将徐某敲诈自己钱财的行为报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以“贿选”和“超生”为由上访信访,使金某在违背自身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向徐某交付10万元钱,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