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院动态 -> 以案释法

伙同多人强迫少女卖淫 无法无天难逃恢恢法网

  发布时间:2012-12-14 18:15:59


    想牟利却不走正途,几个大老爷们打起了欺骗女孩卖淫的歪点子,看着同伙一个个落网,男子最终选择投案自首,为自己的罪行付出了代价。近日,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一审以强迫卖淫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09年的一天,李某伙同赵某、王某、刘某(三人已判处刑罚)预谋欺骗女孩卖淫牟利,在同伙赵某的主持下几人进行了分工,由李某提供资金,王某、刘某负责物色联系女孩,并预谋如果女孩不同意卖淫,先搞定她(与其发生性关系)。

    一切计划就绪后,几人开始付诸行动。李某、赵某驾驶车辆在约定地点等候,王某、刘某将一学校的一名女孩约了出来。后几人将女孩带至乡村,赵某、刘某将女孩轮奸。随后,李某几人驾驶车辆拉着女孩找地方让被害人卖淫,后来李某因为有事开车与王某、刘某离开,赵某将女孩带到一美发店卖淫两次。一天,女孩趁看管松懈之际逃出,在路人的帮助下报警,公安机关将女孩解救出来。其他犯罪分子先后落网,一直在外逃亡的李某不愿意再过提心吊胆的日子,选择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违背妇女主观意愿,采用威胁的方法,迫使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强迫卖淫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李某参与预谋,驾驶车辆负责接送同案人及被害人,起主要作用,但相对于同案的赵某,作用相对较小,属作用较小的主犯。鉴于李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君子爱财取之以道,要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用合法手段致富,千万不要打错了主意,否则后悔莫及。女孩要注意加强自身的保护防范意识,交友要谨慎。

责任编辑:姚永丽    

文章出处:禹州法院    


关闭窗口

地址:许昌市前进路中段   
邮编:461000 电话:0374--2929115  
您是第 59972178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