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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精神病儿子打伤他人 继父与母亲被判担责

  发布时间:2012-12-14 18:18:07


    精神病儿子无故将他人打伤,继父与母亲作为监护人被判承担赔偿责任。近日,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张某、李某赔偿原告赵某各项损失共计113177.17元。

    今年4月份的一天,原告赵某在街上行走中,无故被蒋某打伤。赵某在医院治疗期间花去医药费近2万元。经鉴定,赵某伤残构成5级伤残,蒋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其继父与母亲称:张某和李某结婚时,儿子蒋某随母亲张某嫁到李某家,后二人把蒋某送回其生父家,就一直没有再照顾蒋某,已解除了收养关系,不再是其监护人,所以责任不应由自己承担。赵某无奈下将三人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2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蒋某致原告赵某受伤,侵害了原告赵某的民事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蒋某患慢性衰退型精神分裂症,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其给原告赵某造成的损失应由其监护人承担。蒋某在未成年时随张某到李某家生活,已经形成抚养关系,被告称已解除抚养关系,已经不是蒋某的监护人,张某无能力尽家庭义务,证据不足,故其辩称不承担赔偿责任,本院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姚永丽    

文章出处:禹州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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