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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环转包分包给无资质者导致雇员摔伤 法院判三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12-12-14 19:06:25


    12月11日,襄城县法院城关法庭审理一起雇员人身损害纠纷,最终,法庭判决原告自行承担20%的责任,三被告连带承担原告80%的责任。

    2011年4月13日,第三人天意开发公司将名苑小区二标段以公开招标的方式承包给被告传承工程公司。被告传承工程公司在取得该工程的项目后,又将该工程的B1号楼转包给未有施工资质的被告海晓东,被告海晓东将该B1号楼的外粉刷工程分包给未有施工资质的被告李俊,被告李俊雇佣原告张洪亮搞外墙粉刷工作。2012年9月4日,原告张洪亮在进行外墙粉刷时,由于脚手架的升降级发生故障,在未带安全设备的情况下从四楼摔下。原告被送往襄城县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双腿粉碎性骨折。后经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赔偿事宜均无果,原告于2012年11月2日诉至该院,要求传承工程公司、海晓东、李俊连带赔偿全部费用。

    襄城县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原告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根据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的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李俊作为原告的雇主,应对原告受到的伤害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本案中,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工作中应当预见高空作业不带安全带可能会因安全原因对其身体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但由于其疏忽,从而造成自己身体受到伤害,对此原告存在一定的过失,应对造成的伤害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被告传承工程公司在承包该工程后,又将该工程转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被告海晓东,被告海晓东又将该工程的外粉刷工程分包给同样没有施工资质的被告李俊,对此,原告要求被告传承工程公司、被告海晓东、被告李俊连带赔偿其损害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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