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院动态 -> 以案释法

土地置换20年相安无事 换回不成起纠纷

  发布时间:2012-12-19 14:43:13


    12月17日,襄城县法院颖桥法庭审理一起因20年前换地引发的土地使用权纠纷,最终法庭判决被告李亮于2011年12月26日前将位于襄城县颍阳镇新湖村村北原被告诉争的4.5亩土地交由原告王玲种植使用;被告李亮于2013年1月1日前赔偿原告王玲损失人民币3600元。

    原、被告均为襄城县颍阳镇新湖庄村民。1990年,该村民组进行土地调整,原告王玲家分得村东土地一块,被告李亮家分得村北土地一块(系本案诉争土地),该两块土地面积均为4.5亩。村民组调整土地后,经原、被告口头协商,双方自愿将各自承包的4.5亩土地进行互换耕种。双方换地后,告知了时任村民组负责人,村民组负责人表示认可,原被告双方即在互换后的土地上进行耕种。2010年6月25日,原告王玲与本组村民张朝军、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将位于村北的4.5亩土地租赁给张朝军用于酒店服务及餐饮。被告得知后,找到原告,要求将土地换回,遭到原告拒绝。2010年10月,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在村北4.5亩土地上抢种上了小麦。2010年秋收后,被告将该4.5亩土地中的1.8亩土地交由其弟李良耕种,另外2.7亩由被告耕种至今。因被告抢种了村北的4.5亩土地,原告与张朝军所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未实际履行,2011年10月9日双方解除了土地租赁合同。2012年5月23日,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一、判令被告停止对原告所承包土地使用权的侵害,将该块土地交由原告种植、使用;二、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0000元。

    襄城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本案中,原、被告自愿达成口头协议,将各自承包的4.5亩土地进行互换,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且从1990年原被告双方将各自的土地交给对方使用,至2010年被告抢种颍冢公路北4.5亩土地,双方互换土地已长达20年,期间双方没有任何争议,故原被告之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应为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从1990年双方互换土地之日起,原告就成了村北该争议土地的实际承包经营权人。被告违反约定,私自抢种原告承包的土地,侵害了原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故原告请求被告停止对其所承包土地经营权的侵害,将该争议土地交由原告种植,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应予支持。现因被告及其弟李良又在该争议土地上种植上了秋季农作物,故被告返还土地的时间应在秋季农作物收割后种植小麦之前。因被告违反约定,私自抢种原告承包的土地,由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被告应当予以赔偿。根据当地土地承包的实际情况,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每亩地每年以400元为宜,该争议土地为4.5亩,每年损失为1800元,两年共计为3600元,原告请求过高部分不予支持。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姚永丽    

文章出处:襄城县人民法院    


关闭窗口

地址:许昌市前进路中段   
邮编:461000 电话:0374--2929115  
您是第 59972210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