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许昌交通医院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发布其医疗广告非法牟利,在受到当地工商部门的行政处罚后又拒不履行处罚决定,为此,工商部门申请法院对其依法强制执行。2008年7月16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据悉,这是我市首例侵犯奥林匹克标志案。
许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魏都分局(以下简称魏都分局)执法中查明,2007年12月中旬至2008年3月15日,许昌交通医院在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许昌市区内个别路牌上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发布医疗广告进行商业性活动,其内容有:“BeiJing2008、五环标志、第29届奥运会吉祥物五个福娃标志等。
魏都分局认为其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规定,2008年5月13日,魏都分局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条对许昌交通医院作出了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以5000元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交通医院接到该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履行处罚决定,也没有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魏都分局依法申请法院对其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