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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业主家中遭窃 状告物业公司被驳

  发布时间:2012-12-19 18:06:22


    王女士家中被盗后将所居住小区的物业公司告上法庭。王女士认为自己住宅周围的监控摄像头未启用,使小偷顺利撬开客厅防盗窗进入是窃案发生的根本原因,故王女士以物业公司未尽到安保义务为由将其起诉至法院。近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驳回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王女士认为由于物业公司未履行正常的物业管理职责,致使原告的财物遭窃造成巨大且无法追回的经济损失,同时,被盗事件同时也对自己及家人的精神造成无法磨灭的影响。请求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及《合同法》等相关规定判令其赔偿原告被盗损失共计31324元。

    物业公司认为,王女士所诉事实已构成刑事案件,在刑事案件没有侦破前,原告损失不能确定。同时被告物业管理系公共部分及公共设施,对家中个人物品没有义务和责任进行管理。为此请求法院驳回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查明, 2011年12月8日21时许,许昌市区某小区业主李先生拨打110电话报警,称其家中被盗。经公安机关勘查,隔壁王女士家中同时被盗。经查,王女士家中丢失物品有:钻戒一枚、纪念邮票一枚、惠普笔记本一台、黄金脚链一条、五粮液一瓶、纪念币若干等。惠普笔记本购买于2008年6月15日,购买价格为9850元;建国六十周年纪念币一枚,购买于2009年9月26日,购买价格为5600元;钻戒购买于2010年2月18日,购买价格为11485元;铂金钻坠、18K白金项链一条,购买于2007年10月8日,购买价格为 36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区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收取业主物业费后,应向该小区业主提供了符合双方约定的物业服务。原告出示的证据,仅能证明其丢失物品购买时的价值,现值尚不能确定。同时,王女士家中物品被盗,已构成刑事案件。在刑事案件侦破前,王女士的物品能否追回、损失价值能否确定均不能确定。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姚永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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