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女士的丈夫张先生花钱买了保险,后张先生因车祸身亡,保险公司却拒绝赔偿,理由是张先生系无证驾驶,属于该险种免责条款规定的范畴。鲁女士对保险公司的说法并不认同,她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12月10日,记者从魏都区人民法院了解到,法官已经对这起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因保险公司未对格式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向投保人作出提示和说明,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应给付鲁女士保险赔偿金5万元。
2010年9月,张先生通过市区一家保险公司的业务员购买了一份保险,保险期限为2010年9月20日至2011年9月20日。保单内容显示该险种包含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意外住院津贴医疗保险。其中,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额为5万元。
2010年11月25日,张先生驾驶无牌号机动车在市区西外环路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事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张先生系无证驾驶。
张先生去世后,鲁女士找到保险公司,要求对方支付5万元的意外伤害保险金。可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却表示,该险种的免责条款明确规定,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机动车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鲁女士称,张先生购买保险时,业务员并没有将免责条款一一告知,她认为保险公司不应该以此理由拒绝赔偿,便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官审理后认为,对于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进行提示和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没有证据显示其尽到了提示和说明的义务,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内容对鲁女士进行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