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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房屋应及时办理产权登记

  发布时间:2012-12-19 18:21:14


    买房对普通老百姓来讲是件大事,购买房屋后应当及时的办理房屋登记手续,以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烦和法律上的问题。

    家住禹州市的孙某夫妇就遇到了这样的烦心事。2003年5月份,孙某夫妇与张某夫妻俩签订房屋买卖协议,购买了张某夫妻位于禹州市钧台办的一处住宅。孙某将购房款交付张某夫妻,张某夫妻也按照约定腾房并将房产证交给了孙某夫妇。随后,孙某一家人搬入该处房屋居住。由于孙某夫妇疏忽,未要求张某夫妻俩协助办理房产证明。多年以后,孙某无意间听说买房后不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会有很多“后遗症”,就急忙找张某夫妻俩,要求他们协助办理房产登记。几经寻找,终于分别找到两人。原来张某夫妻俩已经离婚,谁都不愿出面办理此事。无奈,孙某夫妇只有将二人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协助办理房产登记。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告已支付购房款,并实际占有该房屋,该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申请二被告人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应予支持,遂判决二被告人协助原告办理房屋登记过户手续。

责任编辑:姚永丽    

文章出处:禹州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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