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是天经地义的事,但现实中总有一些人很无赖的样子。7月16日,许昌县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货款纠纷案,判决被告人王某、张某﹙王妻﹚支付原告陈某货款21900元及滞纳金﹙滞纳金自2006年3月23日起至付款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二点一4﹚.
2006年3月15日,原告陈某委托徐某﹙中间人﹚给被告人王某送大豆150袋,双方说好进行现金交易,等大豆卸完后,被告王某却说没钱,由徐某写下一张21900元的欠条,王某摁下指印,言明7天之内付清货款。而后一直不予支付,经多次催要,被告王某总以大豆质量有问题,是徐某发的货,不是原告陈某发的货,所打欠条也是给徐某的,况且自己又不认识陈某,货款不应该支付给陈某。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所提交的欠条中没有写明债权人的名字,但欠条原件由原告持有,应认为原告是货款的债权人。虽然欠条内容不是被告王某所写,但被告摁有指印,应视为对欠条内容的认可。另依据《婚姻法》有关规定,被告人王某、张某﹙王妻﹚不能提交财产各归各有的证据,原告也不知道二被告财产各归各有的约定,夫妻二人应共同承担偿还责任。被告王某未约定期限付款,承担违约责任,遂做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