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院动态 -> 以案释法

90后男孩见财起意 丢了工作受刑罚

  发布时间:2013-01-10 16:53:00


    工作不安于现状,自以为聪明的章某,盗窃了单位财务财务室,不但丢了工作,还要接受刑事处罚。2012年1月7日,被告人章某接到了长葛市法院的刑事判决书,因犯盗窃罪,被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被告人章某,出生于 1993年,汉族,高中肄业,河南省济源市人。经人介绍2012年初来到长葛,在某洗浴中心工作。

    枯燥的工作使年轻的章某感到苦闷,不多的薪水不够其工作之余的开销。2012年4月9日晚20时许,被告人章某趁其工作的洗浴中心财务室无人之际,从相邻房间窗户跳进财务室,盗窃办公桌抽屉内现金3820元。得手后,怀着激动的心情,章某在当晚就挥霍掉了部分现金,次日凌晨,被告人章某将剩余赃款2700元藏匿在洗浴中心四楼大厅沙发坐垫下。

    案发后,在被告人章某的指认下搜出剩余赃款并归还被害人。

    长葛市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及其家属已全部退赃,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本院认为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对其宣告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关闭窗口

地址:许昌市前进路中段   
邮编:461000 电话:0374--2929115  
您是第 59969164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