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院动态 -> 以案释法

读书儿郎不思学习 寻衅滋事被判拘役

  发布时间:2008-07-17 15:12:36


    三更灯火五更鸡,正是男儿读书迟;黑发不知勤学早,白首方悔读书迟。古人尚知“少壮不努力,老大徒伤悲。”做为新时期、新社会有着充分社会教育制度保障下的学生更应珍惜每一分一秒寸金难买的光阴,学习知识充实自己,但仍有个别学生不思进取,荒废青春,虚渡时光。

    2008年6月4日,鄢陵县某初中学生夏某因寻衅滋事被判拘役三个月,为自己的人生写下了灰色的一页。

    夏某系某初中学生,上学期间不思进取,反而勾强郑某、张某殴打同校学生许某并且威胁许某为其购买香烟,许某次日被迫买来交于夏某,被夏某等人分吸。另其还伙同张某等人在校外多次无故殴打同校学生多人,并威胁同学为其购买烟、水等物且还与他人多次在深夜到某学校女生寝室打牌、聊天儿、住宿,严重扰乱了学校秩序。

    夏某在校期间伙同他人多次殴打同校学生且威胁同学为其购买烟、水等物品,对同学强拿硬要,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夏某系未成年人且在开庭审理时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被鄢陵县人民法院从轻判处拘役三个月。

责任编辑:孙胜利    


关闭窗口

地址:许昌市前进路中段   
邮编:461000 电话:0374--2929115  
您是第 59222762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