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15日,襄城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以滥伐林木罪判决被告人王华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2年8月4日,被告人王华以3400元价格购买了襄城县麦岭李东村的26棵杨树,买树后,别人劝其去林业局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可王华认为自己买的树,想怎么砍就怎么砍,谁也管不着。王华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当日和同月8日两天伐掉25棵杨树。经林业部门技术部门鉴定,被伐树木材积为10.8279立方米。
襄城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华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王华犯滥伐林木罪成立,应予支持。王华当庭自愿认罪,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