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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莫走行 出了事故担责任

  发布时间:2013-02-26 16:51:42


    高某因与丈夫生气头脑受到刺激,离家出走几个月后竟在一天夜里翻入高速公路内行走,并最终酿出事故,自己被疾驰而过的轿车撞伤。后经依法认定,高某应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2月25日,经许昌县人民法院多次调解,高某与肇事司机赵某达成了赔偿协议。

    2012年6月初的一天,高某和丈夫因家庭琐事发生了争吵,她一气之下离家出走。10月9日22时许,高某不自觉地翻入高速公路内,并没有目的地沿高速公路行走。由于天黑,赵某驾驶轿车经过时并未看到高某,将高某撞伤后也未发觉。当赵某驶下高速公路行进收费站交费时,发现倒车镜不见了,意识到其轿车出了交通事故后,赵某遂打电话报警。高速公路交巡警当即沿公路巡查,发现了受伤的高某后将其送往医院救治。后经依法认定,高某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高某花费医疗费5万余元治愈出院与赵某协商赔偿事宜时,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高某便将赵某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赵某赔偿其各项损失费用12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高某行为违反了“行人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规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但赵某在行驶过程中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且未能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行驶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故赵某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后经法院多次调解,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即被告赵某一次性赔偿原告高某各项损失费用6.5万元,双方永不再纠。

责任编辑:姚永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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