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鄢陵县法院以被告人郭小峰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鄢陵县安陵镇南街村居民郭小峰自1991年至2007年先后7次盗窃,被劳教5次,被判有期徒刑2次,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2008年5月5日20时许,郭小峰步行来到鄢陵县城站前街水利餐馆,以买烩面为由将饭店老板娘支到后厨,然后用事先准备好的螺丝刀将店内吧台抽屉撬开,盗走装有900元现金和帐单等物品的手提包2个及帝豪烟2盒。
鄢陵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小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郭小峰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鄢陵县法院隧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