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同村村民,应团结互助,互谅互让,鄢陵县马栏镇南郑庄村村民郑某却因琐事和本村村民郑某某相互殴打致郑某某重伤,积极赔偿他人损失后被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2007年4月30日13时许,被告人郑某在S219省道鄢陵县南郑庄路段自家糖烟酒门市部门口,因琐事与本村村民郑某某发生撕打,郑某持木棍向郑某某腰部击打,致使郑某某脾破裂、胃穿孔,经法医鉴定,郑某某腹部伤情构成重伤。被告人的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各种损失共计40000元。
鄢陵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郑某自愿认罪且已赔偿了因自己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征得被害人谅解,判处免予刑事处罚,赔偿对方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