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朋友召集去打群架,路上看到对方人多势众,一伙人遂商定由驾驶人开车撞向对方人群,结果致使对方一死一伤,刘姓男子逃亡几年后最终难逃制裁。2013年3月7日,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2012年9月的一天晚上,刘某朋友和别人发生矛盾,约定地点准备“私下解决”。刘某接到电话后立即与朋友汇合,同其他几人一起乘坐张某驾驶的面包车前往“约架”地点,路上恰巧碰到对方约的人行走在前也正赶往“约架”地点,刘某几人一看对方人多并带有殴斗工具,心中有点胆怯,便商定由张某驾驶面包车趁对方不备从后面撞向对方,后张某驾车撞向对方,致使对方一死一伤。
事情发生后,刘某开始四处逃亡,最终仍旧被民警抓获。其亲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亲属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0000元,被害方对刘某表示谅解,建议法院对刘某从轻、减轻或免于刑事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伙同同伙预谋殴斗,在去往殴斗地点途中,利用驾驶车辆撞击对方人员,致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某辩称当时自己在车后边,没有说让撞对方,经查,案发当时,刘某明知张某准备驾车撞人而未表示反对也未制止,与其他共犯存在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络,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持放任态度,故应对犯罪后果负责。刘某在犯罪过程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刘某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应当减轻处罚。鉴于其在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