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方帮卖方爬高拿货而摔伤,因赔偿问题起纠纷,3月20日,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审理一起义务帮工纠纷案,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刘娜赔偿原告李勇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35400元。
2012年3月14日,原告到被告处购买化肥,因被告当时正忙,被告让原告自己搬梯子把被告的仓库门打开,原告在打开仓库门正要下来时梯子滑倒,原告从梯子上摔下来,被医院120急救车拉走住院治疗。经诊断:右腿右侧胫排骨粉碎性骨折,住院84天。后经原被告多次协商,未达成赔偿协议,原告诉至法院。
襄城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原告在为被告义务帮工时受到伤害,被告应对原告受到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高空作业会带来一定的危险性,且放任该行为的发生,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也应当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四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