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进行盗窃,妻子在一边望风,结果双双领刑罚,后悔也来不及。2008年7月18日,鄢陵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依法判被告人谢某拘役六个月、罚金4700元,判处被告人江某单处罚金3300元。
被告人谢某与江某系夫妻。2008年元月份、3月份期间,被告人谢某、江某先后窜至鄢陵县柏梁镇街上路南一照相馆前和安陵镇东街木材市场前面的卖树苗处,由江某望风,谢某动手,将王某的一辆蓝色鹰凰牌自行车(价值225元)及车篓内的提包、照片、笔记本和刘某的一个装有三星牌手机(价值317元)、宝视达眼镜(价值680元)、软中华香烟(价值60元)、速效救心丸(价值17元)的黑色公文包盗走盗走。案发后部分物品已追退。
2008年2月份、3月份期间,被告人谢某先后窜至到鄢陵县安陵镇十字街北边和县城文明路,盗窃自行车两辆(价值806元)及车篓内的钱包(有现金370元钱)、身份证等物品盗走。自行车销赃,其他物品案发后追退。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谢某、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 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检察院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谢东海、江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据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