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老干部局职工,以提高福利待遇涨工资为由骗取退休干部钱财,近日,襄城县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张晓辉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与原判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判处被告人李亮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0元。
2009年10月15日,被告人张晓辉、李亮预谋后窜至襄城县,由张晓辉冒充老干部局职工,以提高福利待遇涨工资为由将襄城县退休干部黄大章的工资本存折和密码骗走,后由李亮来到银行将存折上的30000元钱取走。案发后赃款己追回并返还被害人。张晓辉、李亮之行为均构成诈骗罪,属共同犯罪。张晓辉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襄城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晓辉、李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张晓辉、李亮犯诈骗罪成立,予以支持。张晓辉、李亮共同故意犯罪,属共同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张晓辉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又重新故意犯罪,属累犯,从重处罚。张晓辉、李亮积极退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当庭自愿认罪,酌定从轻处罚。张晓辉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其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予以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