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季少年看到自己的母亲被别人打,一时“心血来潮”,用酒瓶将人家砸成重伤。鄢陵县法院以被告人马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
2012年10月1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马某在其家中看到其母亲吕某因为家务事被吕某某打了两耳光,就上前将吕某某甩到地板上,后掂起家中的一个啤酒瓶把吕新义的头部砸伤。经鉴定,吕新义头部伤情构成重伤。
2012年11月12日,被告人马某的母亲与吕某某达成数额为3万元的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2012年11月26日,被告人马某主动到鄢陵县公安局大马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
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马某在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系未成年人,应当减轻处罚。且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所居住的社区也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应当宣告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