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周某某承建民房过程中,致三人死亡,一人重伤,被鄢陵县人民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鄢陵县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6月,被告人周某某在无建筑施工资质、无施工图纸、无安全保障设施的情况下承接了鄢陵县某村民马某某的住房建设,在与马某某口头商定建房价格与结构后,采用包工包料的方式开始施工。2012年7月6日11时许,由于所建楼房门楼西横梁跨度大,而主梁截面偏小、钢筋配置太少、主梁钢筋在支座内的锚固长度严重不足等原因使得主梁受力破坏,导致正在建筑中的门楼横梁断裂,房顶坍塌,造成正在门楼下施工的三名工人当场死亡、一名工人重伤的重大事故。经鉴定,相关人员严重违反设计规范、施工规范,主观臆断随意施工是该房屋倒塌的主要原因。
案发后,周某某向鄢陵县公安局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周某某亲属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6000元。
鄢陵县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在既无施工资质又无安全保障设施的情况下私自承接工程,导致房屋倒塌和三人死亡一人重伤,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告人周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征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系初犯,无前科,重大责任事故系过失犯罪,事后被告人对被害人进行了积极救助,也进行了积极赔偿,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鄢陵县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周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