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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遇电车起犯意 判处刑罚后悔迟

  发布时间:2013-04-02 08:49:18


    被告人祁某某路过移动营业厅门口时,将停放在移动营业厅门口的两轮电动车盗走,被鄢陵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2000元。

    2012年12月7日中午11时许,被告人祁某某在鄢陵县陶城乡陶城街,将陶城乡某村民马某某放在移动营业厅门口的红色爱玛牌两轮电动车盗走,放在距营业厅约300米远的一分利超市门口,后祁某某在一分利超市门口推走的途中因形迹可疑被民警盘问后,主动交代了盗窃电动车的事实。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1253元。

    鄢陵县法院认为,被告人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犯罪以后因形迹可疑,在被公安机关询问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盗窃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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