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人共同拆房期间一人被砸伤,找不到具体侵权人,四被告承担连带责任,近日,襄城县法院王洛法庭审理一起身体权纠纷案,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张三、李四、王五、马六在共同赔偿原告张成医疗费32662.15元。
原告孙七与五被告属同村群众。刘二拆除自己家的房子,雇请被告张三、李四、王五、马六和原告孙七为其工作。工作中,被告张三、李四、王五、马六在房子上面干活,原告孙七在下面干活。被告张三、李四、王五、马六拆下的木板(或木棍)砸中原告的头部,致原告当场昏迷,后被送进医院,出院后,原告将张三、李四、王五、马六四人诉至法院。在庭后调解中,原告自愿放弃其他各项费用的赔偿请求,只要求四被告赔偿原告的医疗费32662.15元。
襄城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案无法具体侵权人,各被告也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不是侵权人,故四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孙七是在与被告张三、李四、王五、马六共同工作过程中,由于被告的行为受伤的,故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在庭后调解中,原告自愿放弃对其他项目的赔偿请求,只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32662.15元,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三、李四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正常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及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依法作出判决。(文中均为化名)